車險將要到期推銷電話不停,只買了一份保險卻收到了幾十條推銷短信,不用懷疑,你的個人信息被泄露了。
8月19日,據筆者注意到,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則刑事裁定書,顯示楊某某、何某某、俞某某等人為拓展保險業(yè)務,購買公民個人信息數萬條,犯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而這些個人信息,同樣來自于保險公司,一位“內鬼”倒賣。
當前,保險業(yè)數字化程度不斷提升,侵害公民個人信息權益的問題也隨之而來。如何保護好客戶的個人信息,是保險公司面臨的新課題。
倒賣車險信息遭罰
身為保險公司部門負責人,不考慮如何擴展業(yè)務,竟動了歪心思,想通過購買客戶信息“走偏門”?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刑事判決書,將某保險公司多名員工侵犯保險客戶個人信息的犯罪細節(jié)公布于眾。
判決書顯示,楊某某為天安財險安慶中心支公司原總經理,何某某為天安財險安慶中心支公司電銷部門原負責人,俞某某為天安財險黃山中心支公司電銷部門原負責人。2020年3—12月期間,楊某某為推動電銷部門工作,安排何某某通過向楊某(另案處理)轉賬3.75萬元,兩次從楊某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3萬余條。2019年3月,俞某某為推動電銷部門工作,花費2.4萬元,從楊某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2萬余條。
最終,楊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處罰金5000元;何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處罰金5000元;俞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楊某的個人信息來自何處?竟然是同業(yè)保險公司。裁判文書顯示,證實楊某豐是某大型保險公司安徽省公司電銷負責人,也是楊某(另案處理)之前的同事,楊某豐手中有安徽省全省的購車數據,數據里面有車架號、身份證號、電話、姓名、住址以及保險到期日。2018年楊某同楊某豐合謀出售購車數據牟利。楊某豐將數據按照各個地市的分類打包好給楊某,楊某再按照每個地市的信息以每條7—9毛錢出售,所獲利潤和楊某豐三七分成,楊某拿七成。出售對象都是各保險公司的從業(yè)人員。
車主如此敏感的個人信息像市場上的白菜蘿卜一樣被倒賣,令人觸目驚心。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直言,保險業(yè)務的核心是“信任”,客戶基于信任向保險公司提供個人信息。若發(fā)生信息泄露或濫用,會直接破壞客戶對企業(yè)乃至整個行業(yè)的信任,導致客戶流失、業(yè)務縮減。
個人信息保護迎強監(jiān)管
個人信息是個人隱私的重要部分,隨著保險機構數字化轉型進程加速,保險業(yè)個人信息被泄露、違規(guī)收集的情況越來越需要被關注和警惕,近些年,金融監(jiān)管部門對個人信息保護也在加強。
如2024年12月,金融監(jiān)管總局發(fā)布了《銀行保險機構數據安全管理辦法》,明確提出,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誰管業(yè)務、誰管業(yè)務數據、誰管數據安全”的原則,明確各業(yè)務領域的數據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數據安全保護管理要求。
從監(jiān)管執(zhí)法情況來看,也有多名保險機構內部人員因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被罰款、禁業(yè)。今年初,時任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青浦公園東路營銷服務部初級輔導專員黃某,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被禁止進入保險業(yè)三年。
實際上,個人信息的搜集、傳輸、存儲和使用涉及多方,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更需要險企、監(jiān)管、公安機關等形成合力。付建建議,保險公司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建立健全客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各崗位在個人信息處理過程中的職責,細化信息收集、存儲、使用、傳輸等環(huán)節(jié)的操作規(guī)范,嚴格限制員工對客戶信息的訪問權限。監(jiān)管部門需要加大對保險公司個人信息保護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力度。對發(fā)現的問題及時責令整改,對違規(guī)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提高保險公司違法成本。公安要用“快偵快訴”形成震懾,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同步啟動“一案雙查”——既查外部違法人員,也查內部人員瀆職或利益輸送。
(來源:北京商報 李秀梅)